厦门2017年保障房分配管理方法

发布时间: 2017-05-04 14:56:27 发布作者: 众易居厦门装修网 浏览人数:302

近几年,厦门市的房价一直是处在疯狂上涨中,想要在厦门安家已是不易,如果能够申请到厦门保障房那就跟中彩票一样了,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并不是随意分配的,它有分配方案,那么,2017年厦门保障房的分配方案是什么?下面跟着厦门装修网来看看吧。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2017年第一批轮候分配指南

一、政策依据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2017〕37号)、《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2017年第一批轮候分配方案》(厦建安居〔2017〕17号)

二、供应对象

本市无住房家庭。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至签订购房合同期间在本市无住房。本市无住房包括:(1)未购买商品房;(2)未承租或购买政策性住房,包括:未承租公房、保障性住房,未购买房改房、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3)农村居民未申请获批宅基地。

三、意向登记、申请受理地点

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四、申请分配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申请分配程序

1.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无住房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意向登记;

2.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组织公开摇号;

3.根据摇号结果,进入批次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正式申请手续;

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确认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

5.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组织选房及办理后续相关事项。

(二)时间安排

1.意向登记:2017年3月31日至2017年4月1日、2017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12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2.公开摇号:2017年4月14日

3.申请受理:2017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24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上述时间段内的双休日正常受理意向登记或申请。

五、房源安排

(一)房源数量:共2002套,具体房源为海沧区的新阳居住区一期1036套(二房型,期房,预计2018年竣工)、翔安区的九溪小区966套(二房型,期房,预计2018年竣工)。具体房源清单以《选房手册》为准。

(二)面积标准:二房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

(三)销售价格

1. 海沧区新阳居住区一期保障性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为31741元/平方米,本批次按55%予以优惠,销售均价为14280元/平方米(含装修费300元/平方米),楼层调节率为每层50元;

翔安区九溪小区的市场评估价为30273元/平方米,本批次按55%予以优惠,销售均价为13620元/平方米(含装修费300元/平方米),楼层调节率为每层50元。

具体每套房源销售价格以《选房手册》为准。

2.购买保障性商品房可按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申请条件

(一)申请购买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应当在本市无住房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家庭申请:在申请之日前,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单身居民以个人名义申请:在申请之日前年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1.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5年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0年的;

4.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3年的。

(三)已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即目前已纳入受理范围、已选房、已入住的家庭,不能参加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意向登记。

(四)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七、申请流程

(一)意向登记

符合本批次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供核验。登记后领取《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意向登记单》。

(二)摇号

意向登记结束后,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组织公开摇号,确定已取得《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意向登记单》申请家庭的顺序号及批次受理范围,公证部门对摇号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摇号结果通过《厦门日报》、市建设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1.本批次意向登记家庭纳入受理范围的是排序在1-2002号的申请家庭。

2.未纳入受理范围申请家庭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意向登记单》及摇号产生的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三)申请受理

1.申请人填写《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未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可以享有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资格,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在收到上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

3.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2)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4)除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外,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提供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证明;

(5)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6)现役军人提供经市民政局(双拥办)确认的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的证明;

(7)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8)农村居民提供《关于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承诺书》及《宅基地调查表》;

(9)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四)审核公示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后,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社区内公示7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公示情况,在每批次申请截止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2.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民政等部门发出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等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公安、民政等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17个工作日内,根据协查结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等情况进行复审,并将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报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3.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房产部门发出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的协助调查函,市国土房产部门在收到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1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每批次的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报纸、网站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选房及配售

1.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根据本批次的资格公示结果和房源供应情况,制定选房方案,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以《选房手册》形式公布执行。选房手册应当包括本批次选房的申请名单、选房顺序、房源清单、选房规则、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等。

2.申请家庭应当按照所在批次《选房手册》的规定参加选房,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配售手续。

3.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的购房资格,其本批次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1)未按《选房手册》规定参加选房,也未在本批次《选房手册》规定的补选时间内选房的;

(2)选房后未在当场对《房号单》、《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选择期房告知书》签字确认的;

(3)已签字确认并领取《房号单》、《配售通知书》,但未在《配售通知书》规定时间内与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办理合同签订、缴交购房款等相关配售手续的。

4.选房及相关手续办理

(1)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向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发放《选房通知书》,组织申请家庭按《选房手册》中的选房顺序依次办理选房手续并出具《房号单》、《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选择期房告知书》、《配售通知书》。

(2)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根据《房号单》、《配售通知书》与购房人办理合同签订、合同备案等相关配售手续。保障性商品房的产权归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有。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可以不作为共有产权人。

(3)申请家庭按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发出的《交房入住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六)退出及转让

1.保障性商品房权属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保障性商品房的,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进行回购。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机构进行回购。

2.保障性商品房权属登记之日起满5年,购房人如需上市转让的,应当按原购房价与届时房屋市场指导价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市国土房产部门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比例为55%。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优先回购。

3.购房人转让保障性商品房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相关税费。

4.申请家庭成员已取得保障性商品房后如需购买、继承或受赠其它住房的,应当先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退出保障性商品房。未退出保障性商品房的,市国土房产部门不予办理其他住房的购房合同备案或权属登记手续。退出的保障性商品房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回购,如权属已登记的,应申请办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

5.保障性商品房权属人死亡的,在厦无住房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继承,但应纳入保障性商品房监管。无符合前述条件的继承人的,保障性商品房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回购方式收回,并对回购款项、室内物品依法进行处置。

保障性商品房因权属人个人原因被依法进行司法强制处置的,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回购,回购款项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上述回购款应当先扣除房屋产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物业、维修金等相关欠费,并在权属人腾退房屋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接收后,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拨付。

6.保障性商品房权属人离婚的,保障性商品房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进行分割,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保障性商品房为权属人一方婚前申请取得的,不得分割,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八、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轮候分配流程图

九、咨询电话及公开网站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咨询电话:5106000

微信公众号:厦门住房保障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咨询电话:­­­­

公开网站:厦门市建设局

上面为大家介绍了厦门市2017年保障房的分配方案,想要申请厦门保障性住房的朋友最好了解下,更多厦门楼市新闻请看众易居装修网。


声明:文章部分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所提及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版权归原作者所有。